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1、发证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全国产品生产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产品都是要进行办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粱、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办理必要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生产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机料法环有具体负责人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生产场地满足生产产品的要求、检验员持证上岗或大专(专业对口)以上学历证明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带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特定流程
实施先发证后审核的产品为:化肥、食品包装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压力锅、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
获证周期
1、产品检测报告-30个工作日内
2、申报-3个工作日内
3、审核-30个工作日内